日志正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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唐王朝的对外贸易,主要是实行保障外商利益,鼓励外商来华的政策。唐王朝在广州设立专门的栈房,代外商保存货物直到抽税完毕;外商纳税后,只要持有地方官员给予的身份证明信,及市舶官员开具证明外商所带钱银商货数目的公函,就可到唐朝各地贸易;如果外商在旅途中丢失货物,官府负责帮助查寻;如果外商死在中国,官府负责为之保存货物,等待其亲属认领。
唐王朝同外商的交易中,多采取怀柔的优惠政策。外国商船入港后,皇帝如欲购买宫廷的御用物品,派宦官为宫市使,以高于民间市价两倍的价格购买,因此阿拉伯商人热望把货物卖给宫廷。为了防止地方官敲诈外商,皇帝还发布敕令,禁止对外商滥征各种杂税。唐文宗太和八年(834年)“上谕”说:“南海蕃舶,本以慕化而来,固在接以仁恩,使其感悦。如闻比年,长吏多务征求,嗟怨之声,达于殊俗。况朕方宝勤俭,岂爱遐琛?深虑远人未安,率税犹重,思有矜恤,以示绥怀。其岭南、福建及扬州蕃客,宜委节度观察使常加存问。除舶脚、收市、进奉外,任其来往通流,自为交易,不得重加率税。”有些较为开明的地方官废除一些勒索外商的陋规,如元和十二年(817年),岭南节度使孔戣,将原先外舶泊港后必须举行的“阅货之燕,犀珠磊落,贿及仆隶”等陋规,一并废除。
唐朝还在法律上对外商加以保护,规定:“诸化外人,同类自相犯,各依本俗法,异类相犯者,以法律论”。就是说,来华贸易的外商中,在同国人之间,依本国法律论处;在异国人之间,则依中国法律论处。在外商众多的广州,唐朝派一名伊斯兰商人,如有诉讼,则由此人公判。他依据伊斯兰教的法律来公判,因此阿拉伯商人对其公判绝对服从。
唐代经济重心逐渐南移,海外贸易迅速发展,唐朝在广州设立管理海外贸易的机构——市舶使,这是中国历史上最早设立的海外贸易管理机构。据《册府元龟》载:“柳泽开元二年为中侍御史、岭南监选使、会市舶使右卫威中郎将周庆立、波斯僧及烈等广造奇器异巧以进”。可见,在开元二年(714年)在广州已设市舶使。广州设市舶使之前,海外贸易无专门机构和官员管理,番商欺诈牟利,地方官贪婪残暴,时有发生。武则天光宅元年(684年),路元睿任广州都督,“有商舶至,僚臣侵渔下已,商胡诉于元睿。元睿索枷,欲击治之。群胡怒,有昆仑袖剑直登听事,杀元睿及左右十余人而去,无敢近者,登舟入海,追之不及”足见广州外贸之混乱。自设市舶掌管海外贸易后,广州外贸秩序井然,促进了海外贸易。市舶使一般由中官担任。并委派“岭南帅”加以监督,加强对海外贸易的管理。市舶使负责征税,每当外舶到时,须报市舶使,由市舶使登记船上货物、人数、收缴舶脚(下碇税),把宫廷需要的珍异及进奉之物收买下来。市舶使征税之后,大量海外贸易利润转化为国家财政收入。
广州市舶使还是唐朝与海外各国交往的桥梁,促进海外贸易的发展。7世纪至10世纪,从唐王朝(618~907年)至五代十国(907~960年)在这三百来年期间,唐王朝由盛入衰到崩溃,以至于五代十国的分裂割据。虽然国家有起有落,但是,海上丝绸仍然继续发展,如在闽的闽王王审知,他仍竭力“招徕海中蛮夷商贾。”这说明一个历史事实:这条海上丝绸之路,是一条和平之路、文明之路、发展之路、友谊之路。正因为如此,才使中国的经济中心不断地平稳南移,海洋事业继续发展,东南沿海成为举足轻重的富庶之区;才使国际之间的经济贸易和友好往来的拓展越来越宽,一直保持着发展的势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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